Saturday 10 April 2021

無作四句所顯緣起甚深

文|智禪

壹、總顯要義

諸法不自生,亦不從他生,不共不無因,是故知無生。

此偈出自龍樹菩薩所作《中論》,從四門觀察諸法不生。此中要義總為遮破凡夫之妄計的實我法性(自性見)。遮彼所計之實法,無有生性。說諸法從因緣生,緣起有故,諸法無自性;無自性故,體畢竟空;畢竟空故,即是無生。直顯第一義,諸法唯假名。

他從《阿含》緣起的聖教,更掘發出其甚深的精髓。用遮破我法二執的方法,顯明大乘空義。更偏重從緣起說無生的勝義,成為大乘深見的標指。

《瑜伽師地論》中,對此偈亦有解說。用唯識的種緣現行的因果關係,闡明緣起之深義。既承認依他而起的如幻有,又遮遣凡夫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的我法實有。更開顯離去二執的依他起與圓成實性的不一不異。在緣起有中以通達名言與識的善巧而開展出廣大的菩薩瑜伽行,由此建立起嚴密精深的觀修次第。論中更從因果的建立,廣詳顯了緣起之深義,開示生死還滅的涅槃正路,為令眾生信解趣入,如實證得。故知更重於建立緣起義。

貳、略說中觀釋

一、 敘執總破

所治癥結是凡夫所執諸法皆實在,有個別體性。彼為解釋世間萬有,由自性執,執自、執他,產生四門分別:或執法從自性生,一一諸法由自性生出。或執從他法生,由別體出生此法,如大自在生萬法。或執由自他法共作而生,如火木相燒而成灰燼。或執無因生,一切萬法本性自然而有。

四執皆從法實有個別體性的見解而來。為破彼執,顯彼矛盾,說有性實法皆無法生。從無而有,名之為生,變異性故。若法有實體,應常不變異,生則常生,不應有滅。不變異法而有能生所生,皆不應理。若有變異,不名實有自性。

二、 分破以顯自宗

若法從自生,從自己生出自己,前後二者,為一為異,皆有過失。若是一者,不名為生;若是異者,不名為自;是故,所執法從自性不能生。

若法從他生,即是別法生出此法。若別法中有此法自性而得生者,則自他相濫;若由他性變異而出生者,自性變異,則非實有;若變、不變皆有過失,是故法不從他生。

若法從自他共作而生者,即法一一別有自性,二者和合生出第三法。若自他個別都無生他之用,別別體異,和合仍無法有生作用;若和合作,由自他法性變異而生者,則無自他實有自性;是故法不由共生。

若法無因生者,不待條件即可存在,不應現見諸法或時生,或時不生。無因是同,卻有諸法種種變異,理不應爾。

由是而知,若汝執法實有,則無生;若可生者,定無自性;是故說諸法唯從因緣和合生;法即是眾緣,無自性可得。無自性故,眾緣變異,諸法則變,有生有滅,順世諦故。

此因、此緣、此果法皆無自性,無自性故,一切得生。無自性故,實無有生。但有名字,假說諸法,求其實性,畢竟皆空。法本不生,是第一義諦;生即不生,即是實相。龍樹菩薩由四門總破一切見執,有因、無因、或自、或他,更無餘門。由破而顯,勝義無生;離我法執,八不中道。

參、唯識釋

一、依《瑜伽師地論》文釋

總義者,謂承認依他如幻有,如是有;而遮凡夫遍計所執之實我實法,如是無所有。離增益損減二邪執,建立緣起甚深中道。

論曰:「依無常義、苦義、空義、無我義說(緣起甚深義)。無常義者,謂從自種子生,亦待他緣。」此釋非自作義。

「依無常」者,三法印中諸行無常也,即顯生滅有為之相。不自作者,即光是自種子不能生法故。「亦待他緣」,顯自種非有能力自作而生法。

「又從他緣生,亦待自種子。」此釋非他作義。光是緣不能生法故,要須自種子。顯緣無能力(他)作而生法。

「從自種子及從他緣生,而種及緣於此生事無作、無用、亦無運轉。」此釋非俱作義。先肯定依他起生,再否定是俱作而生。法由因緣和合而生,依托眾緣而現起故;然非是由因、緣共作而生,「緣無作用」而「用轉非無」。此義甚深,後文當廣辯。

「又復此二因性功能非不是有。」此釋非無因。種子及緣之因性,有能生果法的功能在。依此功能,方有法現。「緣力所生」,不能無因而生,要由因性功能力所生。

「又諸有支,雖無始來其相成就,然剎那剎那新新相轉」,此釋剎那生不斷義。「諸有支」者,即是諸法緣起。「其相成就」,謂諸緣起法性,無始時來,理成就性,非是如來作,亦非餘人作,不由名言安立方得成就,其相法爾安住法性。「剎那剎那」,顯無常性,謂諸法生時,唯有生的剎那隨轉,有相顯現,剎那即滅,無有功能自然住故。「新新相轉」者,剎那剎那都是新生的相貌轉起,每一剎那都是緣生的諸法全體顯現。如電影底片之投影,一閃即逝,全體全新,相續現起新的影像;是不斷義。

「又緣起支雖剎那速滅,然似停住運動相現。」此釋剎那滅義、不常義。法之體性雖是剎那即滅的,然有相續新新相轉,凡夫根鈍,好像看電影,雖剎那不住的影像,但看起來好像有法的持續、停留、運動、作用等等相貌。「非不見真如,而能了諸行。」只有聖者才能如實見到依他起的剎那行相。

已說無常義釋緣起義。復有苦義、空義、無我義釋,今略不說。

論中結義:「生而不有」,剎那滅故;「緣無作用」,非如遍計故;「緣力所生」,依他相有故。如下廣辯。

二、 廣辯非俱作義

此中非俱作之深隱要義,今當廣辯。

「從自種子及從他緣生,而種及緣於此生事無作、無用、亦無運轉。」是依他起而非俱作。

此中第一義言:生法必須具足自種子和緣的條件,是依托眾緣而現起的。肯定了生──「緣力所生故」。

此中第二義言:然非是種子及緣俱作而生。論文亦說「緣無作用」,「於依他離作用義,是緣起義」。

以下依文分釋:

(一)為何無作呢?

種子於生事雖有功能而不得自在力,非獨力能成辦故。緣亦如此。若有自在力能生法者,則不須兩相憑待。依他故,不自在;不名能作。此顯無我深義。非是種緣有自在主宰力能成辦故。故二俱無作。

若二者共作,有自在力者,則應因緣具時,經爾所時,法應能常生、常住。事實不然。諸法生後,剎那即滅,無有能力自然住故,不待因緣自然滅故。沒有能力任持不滅。《顯揚論》云:「離滅因緣,自然壞滅。」所以,種子與緣於所生事不得自在,無能俱作。緣起法性,法爾如是,非佛所作,亦非餘人作。

(二)為何無用呢?

論中的勝義伽陀舉出諸法七種無用:

「諸行皆剎那,住尚無況用?」此是總說。諸有為行法剎那生即滅,暫住尚不可得,何況能有真實的作用呢?諸法是同一剎那同生同滅的,由各自種子發起現行時, 是同時頓生的,雖有相的現起,果法間更是沒法作用的。所有的只是現行的力量又熏習了各自的新種(將來發起諸行的功能)而已。雖然諸法實無作用,但由於剎那剎那新新相轉,好像有持續的實法彼此運動、作用。實際上這只是一個錯覺。

1. 無作用用:「眼不能見色,耳不能聞聲……」,是說法沒有獨立自主的能力發出作用。要待眾緣,而非自在。眼若見色要具足九緣,因緣的力量眼識才得發起,不是有「我」可以自主的。

2. 無隨轉用:「於此亦無能任持驅役者」,沒有有主宰力的東西可以任持諸法不滅,可以運作驅役的。彼功能不可得故。

3. 無生他用:「法不能生他」,諸法皆從自種生,非從他生。

4. 無生自用:「亦不能自生」,自種子沒有能力自生果,要待他緣。

5. 無移轉用:「眾緣有故生,非故新新有。」由眾緣力條件具足,方有種子生起現行,法相得顯故名為生。剎那即滅,新生續起,沒有舊的法能夠停留或移轉至下一剎那;在法的頓生頓滅中,也沒有一丁點的實體可以久住至第二剎那。(此亦顯無我深義,沒有一個實體的我移往後世任持業果,只是諸法剎那剎那地相續新生,因果相續流轉,無需有「我」來任持移轉,生死業報也照樣成就。)

6. 無滅他用:「法不能滅他」,不由餘法能為滅因,生剎那後,自然壞滅。「行即不住,何用滅因?」「眾緣有故生,生已自然滅。」

7. 無滅自用:「亦不能自滅」,也沒有能力自己消滅自己。生滅二相定相違故。《顯揚論》云:「離滅因緣,任運壞滅故。」

法無七用,故說種、緣於生事無作無用。

(三)為何無運轉呢?

果法即是眾緣,無別有故。緣具名生,無所生故。眾緣相現,轉名為法,無去無來,無起無作,無動無轉,此是實義。因果俱時,頓生頓滅,不是因滅後果生在二剎那,時間、空間上都沒有運轉。然由果相初現,假名為變;由果循因,假名功能;由因生果,假名轉變;而此假名,非全無事,依他起相剎那有故,說有生事。非如諸法作用,唯是遍計;有依他起轉,而無彼彼作用;唯隨順世間,假說諸法有作用。

(四)無用為何有生事呢?

「而用轉非無」,「緣力所生故」。法雖無作用,但因果相生的功能轉起非是全無。在生剎那,種緣具足,功能發起,令法自相圓滿顯現;故說有生。實在只有一件事,那就是轉識生起了別。為詮此故,分別安立,說有因、有果、有緣、有功能。既然是同一法的自相得圓滿,應是具足因相和果相的,因果相應,得成義故,說有功能。體非別故,無對象故,內自成滿故,不名作用。然相初成,本無今有,名之為生。

因此種及緣於此生事無作、無用、亦無運轉,不是有別法共作而成此法。故云:「生而不有,緣無作用,緣力所生。」然有功能轉起,各依自種在眾緣具足時,有法相顯現。

三、由因緣果再辯顯發深義

此中更需深入了解種子、緣,及現行諸法(果)的微妙關係。唯識家不似中觀學者以遮破來顯己宗;若欲開顯緣起深義,必要善巧安立因、果、緣起,由世俗諦順入第一義。若廣說者,難以窮盡,有菩薩弘論以為依止。今只略說相關要義,為釋此偈,作更深入的探討。

(一)明法相

種子者,即親生自法功能之義。或名因,或名界,或名習氣,或詮業力,種種異名。當如是解:法正生時,由彼功能有勢力生自果故,而立彼名。因用況形,不應由名計實有種子體。無常性故。彼功能性數數熏變,力得增長;或受對治,功能消失。以識為體,非斷非常,其相微細難了。簡言之,即是令分別心再次生起的功能(《攝論》中有種子六義;《瑜伽論》中有七相詳釋,今略不說)。

緣起者,生法所須之所餘條件也。不應以名計實有緣法。此顯由用立名,緣亦無常,非恆時有,是故需待緣而起。

唯依現行果法,說有種、緣。果法正生時,為詮有此二因性功能差別,或親或疏,善巧立名應知。

果法者,即是由自種生的有相諸法,亦即前七轉識之現起。《瑜伽論》云:「於唯相,假立諸法」。當知諸法差別體相,唯是虛妄分別,名言識為體。此法(轉識)即體即是眾緣,由自相得圓滿故,立為果名。當知果法與種非是異法,亦非是一,非別有實果體,從緣而生。唯相本無今有,轉識功能發起,立為果名;由果循因, 彼功能即立為因。因果俱時而有,一法自相方得成滿。不應計因果實有自性差別。

舉喻以顯:種子識如海,七轉識如浪。由種子生果識,如海與浪,體非是異,相非是一。依彼轉變因果名立,體唯是識,無增無減。不應由名計實有因果體性差別。 因有轉識生起之事,了別起故,功能義成,立名詮用,體非有異。又如種子生芽莖等,相續轉異,芽亦名果,亦名為因。立場不同,因果名異。

(二)依《攝大乘論》義

果與因必同時俱有,種生現,現又熏新種。種子識與法更互為因緣,此三猶如三支蘆束相支,同時不倒。「唯就是安立因緣,所餘因緣不可得故。」只有同時才有因果之義;餘說皆是方便說。這是以現行為中心來安立因果的。過去法已謝滅,未來法尚無體,唯現在是有,現行正可得故。現在剎那有法體故,因果功能方可成立;決非因滅後果生有前後二剎那。剎那滅是唯識特別殊勝之處,頓生頓滅,因果必同時有:轉識生起了別,即是功能;由果(轉識現行)而成立有因;現行同時又在賴耶熏習了新種(功能),成為將來分別心生起之可能;三者同時,一事發起相互成就,如果含核。應知為詮轉識生起了別,這一件事,相待施設,由現行為中心,因用立名。由此探討,方知同時因果之深義:一法自相具足因果二義,由果循因,名為功能,體非一異,不名作用,能作所作俱不可得。然由安立,因果名字,論相轉變,及詮三世。「諸法無作用,而用轉非無」。這由自因成滿自果的因果轉變是有的;但是,只有諸法從各自種子轉起的頓現,諸法彼此更無作用。假說的我法作用,也是在剎那相續轉起上安立的。故說:「即(假)說彼生起,為用、為作者。」由生起現行而安立作用、作者的名字。實在生起只是功能現相,哪裡找得到作者呢?

(三)八不中道略結上義

因果不異何名作用?然可說生,轉變相異,本無今有故。「生而不有」,體唯剎那;同時俱有,無有去來。體即眾緣,無增無減;無有生者,亦無滅者,非由種滅別有果生故。自因生自果,一法成圓滿,說有功能。

因果不一,順世諦名故;為詮相異故,顯因果相生功能義故。因異果異,釋別別法相故。剎那剎那功能轉起,安立世俗我、法、作用故。頓生即滅,新新相續,熏變轉異,非斷非常,建立因果相屬義故,開顯生死還滅所依理故。

四、緣起甚深義

「諸緣起非佛作,亦非餘人作,若佛出世,若不出世,安住法性、法住、法界。」此顯諸緣起法性,從無始來其相成就,法爾如是。非由名言安立方得成就,是名法性;如其成就之法性,佛以無顛倒文句安立,是名法住;故說:「由此法住,以彼法性為因,是故說彼名為法界」。

論中舉緣起義云:

「謂離有情義是緣起義」:唯有諸法因果相屬流轉,一切生死作用得成,更無實我是作者受者。依世俗諦,容有假名,安立諸蘊為我。為言說易故,順世間故,除定無我諸怖畏故,為顯自他功德過失故,因此,「於唯相,假立諸法」;「於唯法,假立補特伽羅」。凡夫即是由相起法執,由法執起眾生邪執。

「於離有情,復無常義,是緣起義」:而彼諸法亦是無常,頓生頓滅,真實法體毫髮許亦不可得;眾緣故有,全體頓現,生剎那滅,畢竟清淨。

「於無常復暫住義,是緣起義」:然法有生,唯生剎那隨轉,有相可得;雖非實有,亦非全無。故說:「剎那剎那新新相轉,似有停住運動相現。」

「於暫住復依他義,是緣起義」:要托眾緣方生起故,無有自在之力能生;眾緣而起故,無有獨一真實法體是所生。

「於依他離作用義,是緣起義」:如前廣釋「緣無作用」,遮實作用,依世俗諦,容可安立諸法作用。

「於離作用復因果相續不斷義,是緣起義」:諸法無作用而用轉非無,因果功能轉起之相續不是沒有,「眾緣(現行法)過去而不捨離(又熏成種故);依自(種)相續而得生起,故名緣起。」

「於因果相續不斷,復因果相似轉義,是緣起義」:善惡因果相符順故。

「於因果相似轉,復自業所作義,是緣起義」:顯因果決定,不相雜亂;自因唯生自果;此是業所作,非我所作,然似有有情自作自受,償彼先業。

以上建立緣起義竟。目的正為顯示因緣所攝染汙清淨義。善立名言,非為生成諸法性相,彼法爾故;但為眾生開顯、信解、隨順、趣入故。

肆、結語

上來說明了中觀對緣起無生的看法,雖由緣起,意在說空。同時也詳盡開顯了唯識宏廣精嚴的緣起甚深義。我們既受益於遮破的乾脆俐落,同時也深刻地見到了緣起的層層法相。沒有菩薩的善巧破立,我們難於全面圓滿地掌握佛法的中心──緣起。

由剎那滅的同時因果,深徹地去了達緣起,這樣的觀行是非常有力的。

唯識中,除了有情為主的有支(愛非愛)緣起以外,為什麼還要分別自性緣起,這是我們要徹底深思的!名言識與諸法性相的關係,對於菩薩進破法執,意義何等重大!廣大的瑜伽行與甚深中道是菩薩行的兩大車軌,是發菩提心者應著力學習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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